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卫东,曾用名曹文东,男,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捷,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曹卫东之子。
委托代理人:曹卫东,系曹捷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在权,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华郭氏网站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文化促进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座*层。
负责人:王石。
上诉人曹卫东、曹捷因与上诉人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华文化促进会、郭在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卫东、曹捷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卫东、曹捷,上诉人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卫东、曹捷,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卫东、曹捷负担12.5元;上诉人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筝
代理
审判员 赵艳斌
代理
审判员 焦新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