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78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袁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郑永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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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78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袁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郑永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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