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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2784号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78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袁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郑永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