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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011号

程立军与陈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立军,陈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程立军,男,生于1969年12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陈丽,女,生于1972年12月15日,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程立军与被执行人陈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立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初1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被执行人陈丽协助将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团结小区36号楼342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程立军名下(房产证号115**)。但被执行人陈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过户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团结小区36号楼342号房屋变更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程立军名下(房产证号115**);

二、申请执行人程立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永清

审 判 员  蒲茜淞助理

审判员  苟飞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