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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914号

成都市兴峰物流有限公司与郎洪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兴峰物流有限公司,郎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914号原告成都市兴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园区二期1号路1号5栋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77371519Q。法定代表人金礼。被告郎洪军,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兴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洪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市兴峰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250元由原告成都市兴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余唯嘉

人民陪审员  张俊祥

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