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5民初941号

王远请、张春荣与王值明、王培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远清,张春荣,王植明,王培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941号

原告:王远清,住白山市。

原告:张春荣,住白山市。

被告:王植明,住白山市。

被告:王培志,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范桂涛,系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请、张春荣诉被告王值明、王培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请、张春荣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请、张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芸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廉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