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285号原告宜黄县凤冈镇龙井村洋田村小组。代表人方忠宝,组长。委托代理人方浩勋,男,汉族,住宜黄县。被告方爱民,男,汉族,住宜黄县。
原告宜黄县凤冈镇龙井村洋田村小组(以下简称洋田村小组)诉被告方爱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贺红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上半年,原告洋田村小组筹划建设新农村,并成立了建设新农村小组理事会,被告方爱民任理事会的出纳。2016年4月14日,原告洋田村小组以被告方爱民侵吞了村小组的建设款7218.51元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爱民返还侵吞的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2016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6)赣1026民初152号裁定,裁定认为,案件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此后,原告并未就此裁定上诉,该裁定已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本院认为,原告洋田村小组对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定,基于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又再次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由原告申请再审。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洋田村小组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宜黄县凤冈镇龙井村洋田村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红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程进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