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刑初9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于江苏省无锡市,农民。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因涉嫌伪证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伪证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2015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苏B×××××号小型汽车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供电局对面与停在该处马路边的苏B×××××号大客车发生碰撞。交警处警后,发现被告人陈某仍昏睡在其驾驶的小型汽车内,后提取被告人陈某的血样送检。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王向元、言小平、乔某、徐炜的证言、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信息、接警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伪证罪2015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前往义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作虚假证言,谎称章某(已判决)非法出售的外币系其经营的圣典国际贸易无锡有限公司使用。经查,为了使章某能取保候审,章某在律师邱浩华(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下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了虚假供述,被告人陈某系在张明霞(另案处理)授意下作出与该虚假供述相符的虚假证明。同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尚未被掌握的其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同案犯张明霞、邱浩华的供述、证人章某、朱某的证言、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综合证据有:指定管辖决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意图为他人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危险驾驶部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伪证部分,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蔚
人民陪审员 郎月姿
人民陪审员 吕金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吴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