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222号原告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钢城新苑旅店1001室。被告寿光霍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弥河观光园管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霍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99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霍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9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夏新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