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初某1,女,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初某2,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系初某2之子。再审申请人初某1因与被申请人初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 丽
代理
审判员 米 于
代理
审判员 赵希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