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辉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负责人林丽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子大,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肉白,男,1972年11月5日生,藏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有顺,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
上诉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6)青2525民初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瑞虹、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的委托代理人林子大与被上诉人肉白、陈有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6)青2525民初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74元,退还上诉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
审 判 长 林 庆 文
审 判 员 索南彭措
代理
审判员 贾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珍 娟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