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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354号

潘学剑、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学剑,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王义德,姜招领,王宇,王成,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潘学剑,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干溪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63168299-2。法定代表人王宇。被执行人王义德,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姜招领,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宇,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王成,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丹,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潘学剑与被执行人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王义德、姜招领、王宇、王成、王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学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0921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473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王义德、姜招领、王宇、王成、王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姜招领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建设新村28号楼一单元403室房屋,被执行人王丹和王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汇景名苑49幢902室房屋,被执行人王丹和王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蕙兰园10幢3单元602室房屋,上述房屋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首次查封,目前一时难以处理。另向金融机构、本辖区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官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潘学剑以被执行人姜招领、王成、王丹财产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王义德、王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学剑以被执行人姜招领、王成、王丹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上海鹏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王义德、王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35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