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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47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任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任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栾本营,该行行长。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号。委托代理人杨健,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谭庆山,该行员工。被告任桂玲。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以下简称临邑农行)与被告任桂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邑农行委托代理人杨健、谭庆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桂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邑农行诉称:被告2011年12月31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42,授信额度是5000元。被告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3月7日透支消费4971.8元,到期未还,逾期后多次催收未果,至2015年11月20日欠农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7290.53元。原告要求归还至清偿本金日所有利息。被告李传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1年12月31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42,授信额度是5000元。被告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3月7日透支消费4971.8元。该笔借款到期和逾期后,被告均未还,至2015年11月20日欠农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7290.53元以上事实,由金穗贷款卡申请表、账户明细和透支卡交易明细表为证。

本院认为:金穗贷记卡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所欠本金及利息7290.5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桂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吉林

人民陪审员  王本清

人民陪审员  郭宗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晓红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