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061号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郑泉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亮、杨志雄,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进士,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进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苏秋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