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1258号原告何宝栓,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宁夏盐池县。委托代理人刘先军,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存银,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柳州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8895-0。法定代表人郭广龙,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栓与被告张存银、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宝栓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宝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实收),由原告何宝栓负担。
审判员 王爱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常 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