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48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彭某某,男,汉族。被告彭某甲,男,汉族。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某、被告彭某甲、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28以尚在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小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汤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