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特163号
申请人:崔玉芬,女,194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芝罘区奇山东街****号。身份证号码:370602194307061324
申请人:崔玉生。
申请人:李玉兴。
申请人:李玉祥。
申请人:李玉发。
申请人:李玉财。以上六位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包杰,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淑华。
委托代理人:史海涛,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甯竹,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崔玉芬、崔玉生、李玉兴、李玉祥、李玉发、李玉财与申请人张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于克晓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7月19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申请人崔玉芬等120000元,商业险赔偿金额500000元,合计620000元。其中支付申请人崔玉芬等400000元,支付被申请人张淑华220000元。2、超出保额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人张淑华自行承担。3、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同意将赔偿款项40万元直接打入申请人崔玉生的银行帐户内保管。(建行四马路支行,卡号:6201-8143-611)4、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同意将赔偿款项22万元直接打入申请人张淑华的银行帐户内保管。(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92)5、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上述双方个人银行账户。6、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纷。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克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