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卫秀。被执行人黄绍干。被执行人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黄绍干。被执行人杭州翠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卫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被执行人郑卫秀、黄绍干、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杭州翠天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90169.02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卫秀、黄绍干、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杭州翠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4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箭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徐燕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