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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283号

原告王英诉被告公主岭鑫隆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英,公主岭鑫隆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283号原告王英,男,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吴巍,系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主岭鑫隆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中明,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英诉被告公主岭鑫隆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王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650元,其余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李佳宏

代理

审判员  郝建委

人民陪审员  崔静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曲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