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349-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星宇宏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继宗。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海。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洋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才东。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星宇宏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洋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凯诚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7199元及利息为限);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洋通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66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苏方海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