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八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632号14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吴家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8号304、305、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平市八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WS6**、闽DCG7**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货款50621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XX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