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定民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梁爱泽,女,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定襄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干部,居定襄县城中街政府二院宅南楼西单元101室。被执行人定襄神农百草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刘全堂。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爱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神农百草生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定襄神农百草生化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定民执字第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金鳌
审判员 侯慧峰
审判员 薄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