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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128号

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强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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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天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行芳、曹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强能源),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付治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能源),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治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物华公司与被执行人强强能源、中强能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强强能源、中强能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强强能源、中强能源名下均有工业用地及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将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强强能源、中强能源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意见,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1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强强能源、中强能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