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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206号

孙发诉石秀、石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发,石秀,石国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1206号原告孙发,男,6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石秀,男,5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石国柱,男,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发诉被告石秀、石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发负担。

审 判 长  李冬岩

代理

审判员  谢晓亮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秀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