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1206号原告孙发,男,6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石秀,男,5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石国柱,男,3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发诉被告石秀、石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发负担。
审 判 长 李冬岩
代理
审判员 谢晓亮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秀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