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342号原告朱丽娜,女,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旭,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汇盈郁金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大厦42楼4201-4202室,组织机构代码32669223-8。法定代表人季迎春。
原告朱丽娜诉被告深圳市汇盈郁金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时,被告对原告说自己有股票盈利能力,向原告保证一定盈利,不会亏损。原告便借给被告资金2288000元,但是过了几个月,原告向被告要求还款时,被告称没有盈利,本金也无法返还。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仅还了原告1387816.8元,剩余资金一直没有给原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00183.2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系经朋友介绍联系上被告,因被告声称能够给原告盈利,原告便向被告出借款项。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其招商银行尾号为9555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2072000元。2015年6月24日,原告以其招商银行尾号为9555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72000元。2015年7月27日,原告以其招商银行尾号为9555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72000元。2015年8月25日,原告以其招商银行尾号为9555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72000元。以上转账款项合计2288000元。另查,原告声称曾经与被告签署过借款协议,但是被告要求将协议拿回公司盖章,便将原告协议带走,但此后被告并没有将盖章的协议归还给原告,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后并没有产生盈利,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仅返还原告款项1387816.8元,此后再未向原告返还款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以上事实,有转账汇款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但上述凭证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在原告无法提供收据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丽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文勇
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
人民陪审员 郭丙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柯冬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