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会区大泽镇江浩古典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五和中学。经营者梁德江。被执行人新会区会城雄杰红木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安显学里***号。经营者刘志良。被执行人刘志良,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会区大泽镇江浩古典家具厂与被执行人新会区会城雄杰红木家具店、刘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295号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会区会城雄杰红木家具店、刘志良应清偿货款38900元给申请执行人新会区大泽镇江浩古典家具厂。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院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土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荣新
审判员 梁少文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