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026号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曼花,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珊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