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244号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周培、徐玉珠,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蓉城。
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销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2208元,由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曾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