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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729号

李应鸾与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区建业、张希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一初172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应鸾,区建业,张希,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729号

原告:李应鸾,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余慧丽,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泽绵,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建业,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张希,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区建业。

原告李应鸾诉被告区建业、张希、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应鸾诉称:被告区建业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双方于2015年7月6日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对借款期限、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同时该协议书还约定由被告区建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为协议生效之日至担保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现被告区建业未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该笔借款发生在区建业、张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区建业应偿还的借款、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特此起诉,要求判决:1、被告区建业向原告偿还借款392万元以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9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2、被告区建业承担律师费10万元;3、被告张希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发现区建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逮捕,经向公安机关调阅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亦发现李应鸾就本案纠纷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李应鸾与区建业、张希、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涉案纠纷,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应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佳

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

人民陪审员  陈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