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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1564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56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佟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孟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