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56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佟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孟莹 来自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56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佟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孟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