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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7207号

康锦坤与康凉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锦坤,康凉凉,陈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207号原告康锦坤,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文德,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凉凉,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成,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锦坤与被告康凉凉、被告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锦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学榕

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

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