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207号原告康锦坤,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文德,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凉凉,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成,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锦坤与被告康凉凉、被告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锦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学榕
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
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