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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087号

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08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曾用名姜波波,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袁小华袁某某,男,1991年5月5日出生,贵州省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起,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与李小爱、姜永伦、叶子能、陆小云(均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驾驶车辆流窜至安徽省黄山市盗窃他人车内物品,后又流窜至广东省东莞市及中山市东区、东升镇等地盗窃商铺内等物,其中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盗窃数额达人民币23300元,被告人袁小华袁某某盗窃数额达人民币220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6日晚,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伙同陆小云、姜永伦经密谋后驾车外出寻找作案目标,使用工具开锁分别进入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天一国际小区住处楼下的皖J×××××号大众牌小轿车内、被害人田某停放在黄山市屯溪区清真寺停车场内的皖J×××××号奥迪牌小轿车内、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西路昱中办事处附近的皖J×××××号大众牌小轿车内、被害人胡某停放在安徽省黄山市格林豪泰停车场的皖J×××××号大众牌小轿车内,先后盗得皖J×××××号大众牌小轿车内的硬中华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45元)、佛珠一串、香水1瓶(均无法核价),盗得皖J×××××号奥迪牌小轿车内的(八年)迎驾贡酒4瓶(共价值人民币792元)、太平鸟牌男式长裤(价值375元),盗得皖J×××××号大众牌小轿车内的现金若干,盗得皖J×××××号大众牌小轿车内的现金若干及外套1件(无法核价)。2、2015年7月29日晚,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伙同李小爱经密谋后驾车外出寻找作案目标,撬门后分别进入东莞市莞城区东兴路121号圣保罗地板店铺(简称圣保罗地板)、东兴路115号康宝电器店铺(简称康宝电器)内盗窃,先后盗得圣保罗地板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盗得康宝电器的台式电脑1台、苹果牌手机1部、红米1S型手机(以上均无法核价)。3、2015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伙同李小爱,经密谋后驾车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分别撬门后进入中山市石岐区拱辰路13号天朗灯饰店(简称天朗灯饰店),东升镇二马路60卡21卡一休广告制作部(简称一休广告部),东升镇二马路60号建永会计服务中心(简称建永会计服务中心),东升镇葵兴大道223号华谊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内(简称华谊广告策划公司)盗窃,先后盗得天朗灯饰店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及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监控主机1台(均无法核价),盗得一休广告部的电脑2台(共价值人民币2490元),盗得建永会计服务中心的电脑2台(共价值人民币3190元),盗得华谊广告策划公司的电脑主机2台(共价值人民币4300元)、电脑主机4台、液晶显示器8台(均无法核价)。4、同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伙同李小爱经密谋后驾车外出寻找目标,分别撬门进入中山市东区起湾道63号精工一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精工一品装饰公司)店铺、东区华苑大街芙蓉阁7幢1卡肥仔康专卖服饰店(简称肥仔康服饰店)店铺、华苑大街107号六安堂美容店(简称六安堂美容店)店铺、东区花园新村兴华街66号名豪发廊(简称名豪发廊)店铺内,先后盗得精品一品装饰公司的电脑16台、监控主机1台,盗得肥仔康服饰店的电脑1台、监控主机1台、短衫、裤子、鞋子1批,盗得六安堂美容店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及电脑1台,盗得名豪发廊的笔记本电脑1台(以上均无法核价)。5、同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伙同李小爱经密谋后驾车外出寻找目标,分别撬门后进入东莞市清溪镇香芒西路金夫人婚纱店(简称金夫人婚纱店)、清溪镇清渔路35号永乐广告铺(简称永乐广告)、清溪镇清渔路13号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荣泰装饰公司),盗得金夫人婚纱店的台式电脑2台、一体机电脑5台、钻戒6枚,盗得永乐广告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及台式电脑1台、盗得荣泰装饰公司的台式电脑4台、笔记本电脑1台(以上均无法核价)。6、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伙同李小爱经密谋后驾车外出寻找目标,撬门进入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村六街芳邻台湾食品店内,盗得店铺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1台、烟酒1批(均无法核价)。7、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伙同李小爱经密谋后驾车外出寻找目标,撬门进入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田美市场1-2号店铺美宜佳商店,盗得店铺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及美宜佳专用钱柜1个、台式电脑1台、监控设备1台、香烟1批(均无法核价)。同年9月17日,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在东莞市樟木头镇维也纳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田某、王某的陈述,被害单位职员熊林、邓金强、鲁旸、高锦英、梁伯权、周雪玲、严小超、杨正恒、谭明宽、张秀平、吴永东、李俊峰、沙慧娟、郑永东、林映媚、刘水燕、张建辉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位置示意图、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复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明细表、发票及接受证据清单,截图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监控视频、痕迹鉴定书,证人梁某、万某、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陆小云的供述、同案人李小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庭审时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指控2015年9月5日的几宗盗窃犯罪中电脑主机6台的总价值为人民币8080元,经核实为人民币9980元,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袁小华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姜永成姜某某、袁小华袁某某退赔各自盗窃上述被害人的被盗财物。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振毅

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素芳连宜静第5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