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执281-1号

杜朝飞与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孙良军、苏瑞平、赵卫宁、王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朝飞,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孙良军,苏瑞平,赵卫宁,王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杜朝飞,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良军,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瑞平,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卫宁,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恩,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朝飞与被执行人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孙良军、苏瑞平、赵卫宁、王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朝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339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85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孙良军、苏瑞平、赵卫宁、王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朝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28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