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民特字12号申请人刘贵芳。申请人刘贵芳要求宣告曹德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曹德兰与申请人之子陈德洪于1998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7月8日婚生一子,取名陈析,2002年3月15日婚生次子,取名陈波。2004年2月因曹德兰与陈德洪夫妻感情恶化,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曹德兰离家出走,后申请人及申请人之子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2016年1月15日申请人刘贵芳之子陈德洪去世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曹德兰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9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曹德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曹德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曹德兰于2004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2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曹德兰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