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3执350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智宇物资有限公司,合肥真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智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真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陈小祥,该公司经理。我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真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真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顾宗虎

审判员  周 伟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