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兴,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蔡兰珠,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怀忠,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李国兴与被执行人蔡兰珠、陈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兰珠、陈怀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国兴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兰珠、陈怀忠的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尤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旺
审 判 员 陈其乐
代理
审判员 曾玉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广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