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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1779号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779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江雄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