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779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江雄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