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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875号

沈玲、刘思文与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玲,刘思文,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沈玲。申请执行人刘思文。被执行人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玲、刘思文与被执行人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0653元。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87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