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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1745号

沈欣龙与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毛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欣龙,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毛烨,毛国昌,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王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1745号原告沈欣龙,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黄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毛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爱民,男。被告毛烨,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毛国昌,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王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钱国良,主任。本院受理原告沈欣龙诉被告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沈欣龙诉被告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罗  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