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0863号原告秦绮,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云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德海,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真光旅行社,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高宁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胡德海、被告上海真光旅行社、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绮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 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