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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993号

张海希与张亚芝、徐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海希,张亚芝,徐建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993号

原告:张海希。

被告:张亚芝。

被告:徐建青。

原告张海希诉被告张亚芝、徐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张亚芝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徐建青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张亚芝于2014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被告徐建青在借款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该借款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已归还原告两个月的借款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亚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张海希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徐建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亚芝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张亚芝、徐建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亚东

人民陪审员  叶建敏

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黄明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