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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323号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村信用社与孙X光、李X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村信用社,孙X光,李X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村信用社。

负责人:耿X兴,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孙X光,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李X木,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900元,不足部分查封、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张小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樊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