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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2996号

单永与吕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996号

原告:单某。

被告:吕某。

原告单某与被告吕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单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在本院宣判前提出对被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某负担。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温明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