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876号
原告:李传冉,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
被告:马文国,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唐桂珍,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郭瑞峰,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李传冉与被告马文国、唐桂珍、郭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俊玉
审 判 员 祝司聚
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