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民初2876号

李传冉与马文国、唐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传冉,马文国,唐桂珍,郭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876号

原告:李传冉,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

被告:马文国,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唐桂珍,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郭瑞峰,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李传冉与被告马文国、唐桂珍、郭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俊玉

审 判 员  祝司聚

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