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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保116号

刘银山申请熊珍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116号刘银山: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杨伟、熊珍珍、杨水胜、倪秋香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一、2016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告杨伟、熊珍珍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房屋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三年,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止;

二、2016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杨伟在农行株洲栗树山支行账户,期限一年,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

三、2016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告杨伟所有权登记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止。2016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对担保人王世珍、刘银山共同共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房屋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三年,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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