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祥,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0日,现住陇南市武都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祥,男,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陇南市武都区,农民。
原告张万祥诉被告张天祥侵权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裁定,宣判后,原告张万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武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张万祥。
审 判 长 赵江越
审 判 员 邓 刚
代理
审判员 许秋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寇利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