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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8713号

宋杰与钱晓燕、白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杰,钱晓燕,白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8713号

原告:宋杰,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唯,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晓燕,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白雁,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伟,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杰与被告钱晓燕、白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费3,520元(原告宋杰已预缴),由原告宋杰承担。

审判员  周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