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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香与被执行人赵艳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香,赵艳伟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香,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赵艳伟,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生,进学小学老师,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刘玉香与被执行人赵艳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的(2014)延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7.4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赵艳伟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本金7.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730元、执行费11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字第24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赵艳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艳伟的名下的房屋、车辆、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赵艳伟的工资被(2015)延执字第728号案件冻结,可参与分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赵艳伟除了工资以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