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301民初122号原告和田昆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第十四师皮墨北京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建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杜光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昆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田昆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昆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田昆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10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原告和田昆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
审判员 尹 莉
代理
审判员 保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