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3251号
原告:李天永,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峻成金属电镀厂,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大有工业园。投资人:张志泉。
被告:易小春,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峻成金属电镀厂、易小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振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冠恒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