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马刚,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衢州市长运启恒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浜河社区一区50号11室。
负责人:刘益青。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59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衢州市长运启恒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9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3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就还款事宜正在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595号仲裁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 吴 辛
人民陪审员 :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异
书 记 员 :戚陈锴 百度搜索“”